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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8发布单位:党政办公室作者:发布人:辛百哲审核人: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信息专门报送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信息专门报送(以下简称信息专报)工作,是及时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研判、及时妥善处置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专报工作,结合《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预案》与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信息专报工作,要从构建和谐校园、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维护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强化信息专报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树立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信息及时如实上报。

    第二章 专报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科学界定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的内涵,明确需专报信息的涵盖范围。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一是重大群体性事件,指师生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群体性打架斗殴、学生被团伙欺凌、外部人员冲击学校、网上涉及教育的重大负面信息等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可能会引发群体事件的诸多行为和情况,如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恐怖性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事件。二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指死亡1人及以上或中毒10人及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是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指校园暴力案件,涉及在校师生的投毒案、爆炸案、大面积盗窃案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四是重大安全事故,指学生因溺水、交通事故等引发的非正常死伤事故;学校楼堂馆舍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等。五是重大自然灾害,指受台风、暴雨洪水、地质、地震灾害等侵袭,造成学校师生较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情况。

    紧急重要情况是指可能对经济社会大局稳定造成重要影响的紧急情况,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

    第四条 信息专报工作执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要求。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群、已经及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

    第五条  专报信息内容务必客观、真实、全面,不避实就虚,不言过其实,不遮遮掩掩,能反映突发重大紧急事件实际及发展动态,文字要精练,数字要准确,事实要清楚,重点要突出,必要时应包括图片或视频等材料。本着“敏感信息内容不上网”的原则,在敏感信息报送时应去除敏感内容,可采用事件代号作为报送主体,如312日发生的事件可使用“3.12事件”等。

     第三章  专报方式和时限

    第六条 首问负责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得知事发15分钟内应口头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同时在办公系统中使用“信息专报”模块发起报送流程。如遇特别重大紧急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首问负责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5分钟内将情况先通过口头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在应急处理后,第一时间在办公系统中使用“信息专报”模块发起报送流程。党政办公室在得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根据事件性质将信息通报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汇报给学校主要领导。事件处置单位(部门)要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及时通过钉钉平台在最初发起的流程中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第四章  专报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都负有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的责任,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信息专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专报工作负总责,分管(联系)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党政办公室是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信息对外发布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向校外有关单位信息专报内容进行扎口管理。所有对外报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信息,必须由党政办公室提交学校主要领导审定签发方可报送。涉及新闻媒体采访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接受采访。未经授权,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向校外有关单位报送信息和向外界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紫金党〔2017〕4 号)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做到信息报送工作联动,保证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各单位(部门)不能因事件的个别情况未明而影响信息上报的时效;不能等到事件平息以后才上报信息严禁以事件尚在调查中等各种借口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信息。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及重要情况信息的,要实施信息报送责任倒查追究,学校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严重失职,故意迟报、漏报、瞒报,或压制、干扰信息专报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必要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