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短期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时间在90天及以下)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简称因公出访,下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职聘用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遵循务实高效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工作需要制订因公出访年度计划。
(一)校领导因公出访年度计划,由对外交流与培训处(以下简称外培处)提出,报学校校务会审批。
(二)其他人员因公出访年度计划,由各单位(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汇总后报外培处审核,经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学校校务会审批。
(三)年度出访计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严禁不履行报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对计划外确因工作需要出访的,应在所在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时说明调剂原因。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因公出访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良好;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具有相当的学术业务水平和对外交流能力,符合出国(境)执行公务要求,同时能合理安排好原有的工作任务;
(四)身心健康,年龄60周岁(含)以上者需提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因公出访次数、团组、天数、国家数。
(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出访活动。在外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二)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工作分工相称,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三)原则上党政干部每年一般性因公出访不超过1次,从事外事、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
(四)申请因公出访必须持有国(境)外法人单位或团体负责人签字的邀请函:被邀请人的姓名等信息必须与证照上信息完全一致,出访时间必须在邀请函规定的时间之内,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业务对口、职级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五)因公出访团组人数总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出访人员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 国不超过6天。
第六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一般性因公出访区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人员指一线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出访团组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因公出访实行“统一审批、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学校、职能部门以及学院“三级管理”模式,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
(一)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对校内所有因公出访手续进行统一审批。
(二)外培处归口管理学校所有因公出访工作,负责审核编制因公出访计划、审查因公出访申请材料、协助申办相关证照和签证(注)等、出访行前教育以及配合相关部门监督出访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因公出访人员政治审查备案工作,包括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业务条件、身体状况等。
(四)财务处负责对因公出访任务的经费来源进行审核,未落实经费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因公出访结束后严格按照外培处审核的因公出访团组人员、天数、路线及有关开支标准进行费用报销。
(五)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因公出访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渎职失职行为。
(六)科技与产业合作处负责因公出访学术论文(报告)意识形态、涉密情况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七)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因公出访团组的派出单位,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机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因公出访审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根据“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对出访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出访期间校内工作安排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还负责对因公出访人员的归国回访工作。
第八条 材料准备
《邀请函》(邀请函为外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出访活动日程表》、《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出国(境)申请表》各1份,《因公出访人员备案表》一式4份。
第九条 审核审批
1.《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组团出国(境)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联系校领导逐级批准,经外培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2.《因公出访人员备案表》一式4份,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1份人事科存档,3份报送外培处。
第十条 学校审批后应主动公示所有因公出访人员及团组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人员组成、出访国家(地区)和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邀请单位介绍、经费来源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出访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外培处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行文报批。
第十二条 批件下发后,在出访任务、人数、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出入境口岸变更或三个月内顺延,由申请人提交材料经所在单位、相关部门以及外培处同意即可,其他情况均需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出访费用纳入预算管理,由外培处根据汇总的年度计划进行预算申报,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境)活动。
第十四条 所有因公出访务求节俭安排出访活动及路线,出访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
第十五条 出访人员回国后20天之内,应到财务处核销出访费用。在报销费用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或学校审批单原件、证照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及外培处审核证明,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有外方提供资助的,应从实际开销扣除资助后再从学校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五章 护照和签证要求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因公出访任务批件后,外培处通知各申请人办理证照和签证(签注)手续。
第十七条 出访人填写签证表并备齐外国使领馆要求的其他文件后按外培处统一安排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纪律、监督与问责
第十八条 纪律
(一)因公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不与国(境)外敌对组织接触。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等娱乐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发表有损国格人格、涉及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言论,不随意接受媒体采访。赴台湾地区人员须了解熟悉岛内形势,不访问台湾所谓官方机构,对其不使用官方称谓,在台期间不接受临时邀请。
(二)因公出访须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批准的时间、路线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和增加访问国家或地区,不得参加与批准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商定的公务活动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出访团组应首选直达航班,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安排,不得以过境的名义变相增加在外停留时间。由于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增加访问行程,须经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外培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在回校后向外培处提交经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报告。
(三)因公出访团组在出访期间实行团长负责制。2人及以上的因公出访团组要指定1人为团长,其行政或学术级别原则上不得低于团组其他成员。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团长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地区公署及学校领导报告。
(四)因公出访团组对外收授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主动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互赠礼品的,应当事先报外培处审批同意;个人赠送礼品,费用自理。
(五)严格因公出访总结报告制度。因公出访团组或人员应在完成任务回校后1个月内将出访书面总结经所在单位审签后报外培处备案,字数应在2000字以上。逾期不报的,将暂停审批其所在单位因公出访项目。
第十九条 监督
(一)因公出访人员在出发前须接受外培处组织的行前教育,完成任务后须接受在外情况回访。
(二)因公出访团组在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地区公署的领导监督。
(三)外培处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财务处对学校因公出访工作进行检查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问责
(一)学校党委对因公出访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管外事校领导是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因公出访成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组团和派员负有直接责任。出访团组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外培处将依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提请纪委监察办公室对当事人及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团组出访期间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还要追究团长领导责任。
(三)因公出访任务批件签发后,因故不能执行任务者,须提交说明报告,经派出单位领导签署后报外培处。无故不执行因公出访任务,暂停受理当事人一年因公出访申请。
(四)对于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未按批准时间、路线执行任务者,特别是未经批准超期滞留或故意绕行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出访发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停止受理当事人两年因公出访申请。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培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工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紫金〔201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