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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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等对外合作项目管理,推动学校与校外单位的合作取得实效,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科学研究能力的提升、社会服务水平的进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校及所属各二级单位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师资培养、平台共建等领域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是指以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合作关系的书面协议书。

    第二章  合作条件与内容

    第四条 合作条件:

    (一)开展合作的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规模的合法机构,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要以促进校内外各方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享共赢为目的;有利于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各自权益。

    第五条 合作内容:

    (一)合作办学:

    指学校与国内外企业或教育机构合作,围绕我校学生的人才培养而开展的各类教学计划内、计划外的教育活动。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双方优势资源互补、打造项目品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依托学校优势科研力量,围绕地方、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双创基地、校内研究院(所)等科研机构,以提高师生的科研能力、实践水平。

    (三)共建实验室:

    围绕教研、科研需求,合作方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经费以及技术指导,用于学校的实验实训环境改善,为学生掌握专业技能提供必备的条件,保证教学任务、生产任务的顺利实施。

    (四)实习实践平台建设:

    合作方单独或与学校共同为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技能而建设的实习实训基地和其他平台,合作方与学校或所属各二级单位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以完成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实践性课程教学以及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

    (五)师资培养:

    企业为学校进行教师培训,组织教师定期深入企业挂职、实践,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

    (六)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

    学校或合作方就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开展合作;合作方式为双方共同或合作方单独投入;合作以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技术进步、发挥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为目的。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以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为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辅与合作方进行洽谈。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前期立项申报材料的准备、撰写;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划分提供政策支持、办理程序咨询等服务。洽谈后将形成的协议初稿、《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对外合作协议审批表》及支撑材料依次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党政办公室法务审核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完毕后交由校长签署协议。

    第七条 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初审: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初审把关。初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必须、必要;是否符合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目标、方向、要求,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判定技术实现的可能性、教师参与科研的完成度;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并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等。

    (二)部门审查:根据开展项目合作内容的不同,需将协议、《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对外合作协议审批表》及支撑材料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职能部门需明确签署意见、修改建议并署名,具体分工如下:

    1.合作办学:由教务处审查项目中涉及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合理性、适用性及可行性;由对外交流与培训处审查协议中涉及合作双方权责义务的合理性、可行性,并对合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品牌效益等进行评估。

    2.研发创新平台建设:交由科技与产业合作处审查,重点在于评估是否有利于科学研究开展、是否能提升合作双方的研究水平并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是否达到资源互补、互利互惠、技术创新的预期目标。

    3.共建实验室: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重点在于评估是否符合实验室规划的整体布局、是否具备合作共建所需的基础条件、是否有具体的建设方案;核算是否能够提高校内实验室建设、设施水平及使用率。

    4.实习实践平台建设:交由教务处审查,重点在于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实习实践的需要,是否有利于提高学生技能实践水平。

    5.师资培养:由教务处评估是否能够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出适应学校应用型高校建设所需的教学科研人员;由党政办公室判定是否符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

    6.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交由科技与产业合作处审查,重点在于评估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能力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实现项目需求;是否保障了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的经济效益。

    (三)法务审核:所有协议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完毕后,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将协议、《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对外合作协议审批表》交党政办公室进行法务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协议条款是否完整;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是否清晰等。

    (四)项目审批:党政办审核后,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将协议、《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对外合作协议审批表》交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协议签署:审批完毕后,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协议、《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对外合作协议审批表》交由校长签署。

    第四章  合作协议管理

    第八条 各类项目需按照合作内容分类签订协议,明确主管审查的职能部门,尽量不产生多部门审查的情况;如确因合作需要出现有交叉情况产生的,协议及相关材料需由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共同审查。

    第九条 协议有效期:各类项目的合作协议有效期以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而定,原则上所有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条 所有签订协议均一式四份,项目负责单位、合作方、对外交流与培训处、相关职能部门各持一份;学校档案室留存协议复印件归档。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由学校在职在岗人员自行联系的项目,原则上项目负责人由该项目联系人担任;由学校或二级单位联系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全校范围内组织遴选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项目需以团队形式完成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变更,因项目执行需要,项目组成员必须变更的,须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合作方不得在协议规定的合作区域之外开展项目,或使用学校和项目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擅自使用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的有关标识。如项目计划或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批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凡由于合作双方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限期完成项目,必要时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项目确实无法完成,则应立即终止协议,以防损失扩大,所造成的赔偿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不当所得、取消其成果在学校享受的相关待遇,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对外进行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在对外进行合作过程中利用学校的名誉、资源却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

    (三)在对外进行合作过程中私自将职务科技成果对外交易,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

    (四)除协议约定的条款外,私自接受或向合作方索取现金、物品等的;

    (五)不认真履行协议,造成协议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六)其他损害学校或师生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必须遵从“公开、透明、收支两条线”的基本原则,根据开展项目合作内容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合作办学:严格执行协议中明确的合作双方权益的标准,各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得私下与合作方有任何权益往来;如产生合作办学效益,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统一入账后再在校内进行二次分配。

    (二)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平台必须经过学校确认后,方可挂牌运营;在运营过程中,学校可根据平台建设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扶持,合作双方的平台运营资金要共管透明。

    (三)共建实验室:如合作方以资金投入共建,涉及设备等采购需按照协议约定统一入账后按照资产处规定的流程执行;如合作方以设备捐赠等形式共建,需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捐赠手续后进行固定资产入账。

    (四)实习实践平台建设:协议中涉及实习经费金额需符合学校教学实习工作开展的相关要求和费用标准,并列入当年度部门财务预算。

    (五)师资培养:按照学校人事工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如需培养经费需列入当年度部门预算。

    (六)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科技服务项目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项目管理办法》和协议约定统一入账,在项目按进度完成阶段任务后方可进行报销手续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学校所有,如转化过程中涉及合作投资等行为,可在明确股权后在校内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继续开展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后,剩余经费由协议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2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与培训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