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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职工赴境外研修实施办法 (试行)

    2021-02-23发布单位:对外交流与培训处作者:发布人:陈玮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宽教职工国际化视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教职工赴境外研修工作,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研修方式主要为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教育教学、课程学习、业务培训、管理实践等;研修期限一般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

    第二章  研修类别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根据赴境外选派方式不同,研修主要分为国家及省级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公派。

    国家及省级公派:经过学校选拔推荐,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部门研修项目资助,派出境外出访。

    学校公派:经过学校选拔,获得学校研修专项经费、校际交流项目资助,派出境外出访。

    自费公派:指符合学校赴境外研修的申请条件,由个人自筹资金,纳入学校派出研修计划和管理的境外出访。

    第四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业务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和工作领域内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近三年学校年度考核合格。

    (四)外语熟练,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符合相应研修项目的外语要求。

    (五)工作年限要求

    1.申请自费赴境外研修,需在我校任职三年(含)以上;

    2.申请其他类型赴境外研修,需在我校任职四年(含)以上;

    (六)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在我校曾被选派赴境外研修的教职工,如再次申请各类赴境外研修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如下规定:

    1.3个月的项目,三年内不可超过两次;

    2.6个月及12个月的项目,五年内不可超过两次。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国家及省级公派: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文件执行。需学校确认人选的,由党政办公室、对外交流与培训处牵头组织申请选拔工作,并提交校务会审批。

    (二)学校公派:

    1.对外交流与培训处发布校级年度赴境外研修资助计划并组织申报。

    2.申请人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人员赴境外研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

    3.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选派条件负责本部门申请人的初选,并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交对外交流与培训处。

    4.对外交流与培训处会同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后提交校务会审批。

    (三)自费公派:

    1.对外交流与培训处发布校级年度自费公派赴境外研修计划并组织申报。

    2.申请人应至少提前1个月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人员赴境外研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

    3.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选派条件,并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及队伍建设需要负责本部门申请人的初选,并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交对外交流与培训处。

    4.对外交流与培训处会同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后提交校务会审批。

    第六条 校务会最终审批结果由对外交流与培训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赴境外研修人员组成、出访国家和任务、日程安排、邀请函、经费预算等信息。公示结束无异议,选派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职工赴境外研修协议书》。

    第七条 严格遵循“应邀出访”原则。赴境外研修申请必须有外方业务对口单位的有效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扫描件)。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或购买邀请函。一旦发现虚假邀请函,即取消赴境外研修申请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选派人员获批后,由对外交流与培训处负责进行外事培训,明确派出任务、注意事项及外事纪律;根据项目需要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行文报批。

    第九条 研修人员离境前需至党政办公室人事科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国家及省级公派研修项目资助经费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研修项目参照1.2万元人民币//月的标准进行核定时间周期后资助经费;自费公派研修项目,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派研修项目获得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应将外方经费扣除后发放核定的学校资助经费;研修人员获得有效签证或签注后,将相关复印件报送对外交流与培训处,财务处一次性将资助经费划拨至相关个人。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修人员赴境外手续办理和境外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护照办理、签证费用、注册费用、医疗保险、书籍资料、境外交通、住宿费用等。

    第十三条 赴境外研修人员自离境之日起,学校缓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其按期回校后一次性补发。五险一金按正常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 学校及自费公派赴境外研修人员离境前应向学校交存保证金,数额标准为:3个月项目交存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6个月项目交存保证金人民币两万元;12个月项目交存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国家及省级公派赴境外研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交存保证金,如不需交存保证金的参照学校及自费公派赴境外研修标准执行;研修人员按期返校工作,学校则归还其全部保证金;逾期未归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组织评估工作损失,在保证金中扣除后归还剩余费用。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十五条 赴境外研修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协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计划国家、路线或期限等。

    第十六条 赴境外研修人员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对外交往中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在访问考察、出席会议、合作研究等学术交流和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第十七条 赴境外研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出访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出访国(地区)的风俗习惯;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外交流与合作处、项目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

    第十八条 赴境外研修人员收授礼品应该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主动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互赠礼品的,按照节俭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文化特色的礼品。个人赠送礼品,费用自理。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研修人员应按期回校。因特殊原因须提前回校的应报所在单位、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对在境外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的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资助的研修费用以及30%的违约金。对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国的,须凭境外研修接受方的延期申请向所在单位和对外交流与培训处提出申请,经校务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不再享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研修人员在回校后一周内至所在单位、党政办公室、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报到,提供成绩(经历)证明、成果复印件等,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误的相关资料由党政办公室人事科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研修人员在回校后两周内,到财务处申报和核销结算相关费用。提供材料包括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或学校申请表原件、护照证件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及对外交流与培训处审核证明,由财务处按照批准的赴境外人员组成、天数、路线、经费预算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研修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研修人员在回校后一个月内完成《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职工赴境外研修总结》,经对外交流与培训处审核后发布至学校网站,并做好在学校公开汇报研修成果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在出访当年度的学校考核照常进行,教学科研岗人员工作量要求以参加项目的时间周期为参照按比例减少,管理岗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人员按照年度考核文件的要求考核在岗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至少工作三年。如违约须按比例偿还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以及3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研修人员回校三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 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

    2. 发表论文被SCIEICSSCI收录2篇以上;

    3. 引进一本原版教材并能面向学生使用双语教学;

    4. 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

    5. 实施1-2项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改革项目,并取得较好成效。

       研修人员回校满三年时,学校将组织进行考核,对未能达到上述考核要求的,将取消个人今后赴境外研修申请资格、减少所在单位的资助名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51日起施行,凡已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