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低值耐用品的科学化管理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其单价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或物品。
第三条 对低值耐用品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对各类低值耐用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手续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 对低值耐用品各单位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盘盈、盘亏结果及时报固定资产与教学设备管理处,经核实后方能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条 对低值耐用品,除特殊情况之外,每年9月份集中办理一次报废手续。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的损坏和丢失,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办理。
第七条 为了避免低值耐用品的积压浪费,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要查明原因,固定资产与教学设备管理处有权将其调拨给需要的单位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固定资产与教学设备管理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