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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2-04-11发布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者:编辑:系统管理员审核人: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进行教学、管理、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确保学院财产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或丢失损坏,保证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分级管理、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四条 凡由学院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500),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800),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

    (三)批量大,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四)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院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院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处为财务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与教学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总务处、图书馆、信息档案办公室统称为实物管理部门,按以下职责范围,负责对相对应类别的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设备处备案。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分类核算管理;

    (二)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与实物明细账相符;

    (三)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设备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学校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

    (四)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确保财务价值总账与实物明细账相符;

    (五)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清查、调拨、报废管理。

    第九条 总务处负责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

    (二)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确保财务价值总账与实物明细账相符;

    (三)负责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验收、清查、调拨、报废管理。

    第十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图书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

    (二)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确保财务价值总账与实物明细账相符;

    (三)负责图书资料的验收、清查、调拨、报废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档案办公室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二)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的验收、清查、调拨、报废管理;

    (三)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确保财务价值总账与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二)总务处负责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验收,及登记入实物账手续;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验收,及登记入实物账手续;信息档案办公室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的验收,及登记入实物账手续;设备处负责新购置的教学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及登记入实物账手续。    

      (三)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使用)一个月以后(或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规定),如运行(使用)正常,向实物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实物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四)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院每年度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实物明细账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本着充分利用学院办学资源的原则,在院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领用学院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设备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因岗位内部调动,领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移交给新上岗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该岗位被撤销,不再聘用新人员,则可以将其带至新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领用了学院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完清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对应类别的固定资产办理入账手续。

      (一) 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学院、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建安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院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可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内容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 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设备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凭发票合同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信息档案办公室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凭发票合同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四) 图书

      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由图书馆办理相应的图书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五)其他固定资产

    1、家具

      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家具分为: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七类。

      一次批量购买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型号规格、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双人课桌100张,总价5000元等。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如:三人长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长茶几2个等。由总务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2、被服装具

      增加被服装具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类别按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几大类分类填列。对于同种类、同规格型号、同单价的被服装具可归类填写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单人床单100条,总价2000元;三件套服装50套,总价10000元等。入账程序与家具类固定资产相同。

    3、其他

      考虑到图书、文物和陈列品、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对它们作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单位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实物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单位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各相应得职能部门。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职能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2、实物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

    3、实物管理部门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 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

      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报实物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单位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

      (三) 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实物管理部门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实物管理部门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实物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报告,经学院处理后,按学院的处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和盘点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财务处、实物管理部门与各单位按学期分别进行财务价值总账与实物明细账核对。必要时设备处将对各单位实物进行抽查。每年度结束,学院进行固定资产实物的彻底盘点。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实物管理部门对相对应类别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统一存放,达到一定批量时,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

    1、无偿调出,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2、出售,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形式。

    3、报废,是指对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4、报损,是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院所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