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100年华诞。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走过了100年的光辉历程。党领导下的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也走过了辉煌的100年。中国共产党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重视历史经验的总结,因而从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便建立了自己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100年的历史,100年的沉淀,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光辉历程,我们更加认识到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发展好档案事业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档案事业的
百年历史重要文献一览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档案事业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开创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纪元,也揭开了中国档案事业的新篇章。
1923年,毛泽东同志作为党的三大任命的中央局首任秘书,负责中央机关和党的文件起草工作,他为保存1920至1925年党的历史文件做出了贡献。
1926年后,由于革命形势的发展,中共中央成立秘书处,总揽全党文件的秘写、传递、档案的管理工作。
据1927至1931年统计,党的文件大量产生,为保管档案文件的需要,中央文库成立。它是党的第一个档案保管机构,也是中央档案馆的前身。
1931年,为加强党的文件运转和档案管理,周恩来批准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文件处置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制发的文件要求留存两份,一份留机关备查,一份入中央文库,备交将来(我们天下)之党史委员会。
1936年7月,为埃德加·斯诺宣传红军长征提供素材,红军政治部宣传部给红军将士们写征稿信。在收到的2000多稿件中挑选出100多件进行编辑,其中一份交给埃德加·斯诺。埃德加·斯诺据此写下了著名的《红星照耀中国》。
在抗日战争爆发前期,毛泽东、朱德签署发布了《军委关于征集红军战史材料的通知》,并由邓小平等负责开始大规模的档案资料征集工作。
抗战时期,晋察鲁豫边区政府采取平时与战时相结合的方针,打仗时将档案登记装订埋藏起来,不打仗时取回;冀中区党委设“临时档案室”,将档案装箱,打仗时随部队转移,人称“游击档案室”。
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抗日根据地的许多历史档案才得以保存下来,成为国家档案财富最为珍贵的一部分。
在解放战争转入战略进攻阶段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相继解放了许多城镇,接管国民党机关的档案变成一项重要任务。
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提出“负责保护好各机关的资财、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档案事业的发展
1951年,毛泽东在谈到文书、档案工作时说:应“分门别类,便于保存和寻找”。这是毛泽东指出的整理档案应遵循的科学原则和方法,是对档案工作任务与目的的高度概括。
195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加强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决定》。这个文件在建国初期,对全国各级机关做好文书与档案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1954年11月8日,根据周恩来的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了国家档案局,国家有了统一掌管全国档案事业的专门机构。
195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北京召开党的第一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
195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召开党的第二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着重研究了加强县级党的机关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问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1956年3月27日,在周恩来的主持下,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档案是“国家的历史财富”的科学概念;明确了档案工作的任务是“在统一管理国家档案的原则下建立国家档案制度,科学地管理这些档案,以便于国家机关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利用”;确定了“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的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959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档案工作统一管理之后,各级档案管理机构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机构。
196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档案工作的报告》,全面地阐述和确定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的原则、性质、作用和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全国档案事业进入了恢复、
整顿和稳步发展阶段
1980年7月,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和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后颁布执行。
1983年4月,国家档案局制定了《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档案馆是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和各方面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
198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请示》的通知指出:“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环节”。
1987年3月20日,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科研档案管理的职责,优化了科研档案管理的流程,为科研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服务科技创新,提供规范和指引。
1987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进入了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进入了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这是我国开展机关档案工作的第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第2号令公布《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该《办法》就开放档案的范围、利用方法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公布《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的行政规章。
1992年3月30日,为完善档案立法的工作机制,健全档案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国家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国家档案局公布《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新时期档案工作
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日益推进,提质增效、强化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已成为档案工作的主旋律
为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2002年出台了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对指导我国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具有规范引领作用。
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该《规定》代表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改革发展的方向,标志着我国机关档案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011年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公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范围的规定》。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公布《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该《规定》是企业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定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指南。
2014年5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个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文献。
2018年10月11日,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公布了《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2019年1月3日,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
2020年12月12日,国家档案局第16号令公布《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