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4浏览:31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所有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严禁学生未经批准私自外宿。

第二条  申请外宿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在学生集体宿舍内居住的;

2.大三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因考研复习和自主实习等特殊情况,并征得家长同意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申请外宿,并征得家长同意的。

第三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审批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所在分院递交《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详细说明在校外住宿的原因、地点、紧急联络人联系方式,家长需亲笔签署意见。同时,申请校外住宿学生须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告知书》《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行为规范承诺书》一次申请最长时限不超过一学期。

因病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家长身份证复印件;③不适合集体住宿的证明材料(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疗证明)。

因自主实习确需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家长身份证复印件;③实习单位证明。

因其他原因确需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属于此类情形的,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向学生所在分院提出,所在分院应通过分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决定,再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2.申请校外住宿学生的辅导员应审查学生的校外住宿申请书、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各类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学生递交的《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申请校外住宿学生所在分院,对学生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党总支书记在学生递交的《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学校总务处在学生递交的《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5.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批,存档备案。

6.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申请(已申请成功的,立即停止其校外住宿行为)。期间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学生申请和审批手续在每年的3月和9月份进行,过期不予办理。因病外宿的学生可随时申请,但所在学期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外宿期满前十五天(寒暑假则相应提前至工作日期间办理),学生必须向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申请回校住宿,并按期返回学校。如需继续申请外宿,应再次提出外宿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后才能继续外宿。学生外宿地点若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一周内向所在分院书面报告,由分院上报至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学生和家长需提前了解外宿租住房屋的性质和状况,远离危楼、远离危险,不得租住无土地证、房产证,擅自加层夹层、分割房间,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承重结构,存在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房屋。如若因此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一切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过程中发生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在校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学校一旦发现,将视情节对其依规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定期(每个月)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并与所在学院、班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在此期间,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校内正常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服从学校安排。

第九条  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学生家长应承担外宿学生的校外监管责任。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个人纠纷等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因集体实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所在分院应提前与实习单位明确学生实习期间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分院应加强对外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定期与外宿学生进行谈话,掌握其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