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所有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严禁学生未经批准私自外宿。
第二条 申请外宿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在学生集体宿舍内居住的;
2.大三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因考研复习和自主实习等特殊情况,并征得家长同意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申请外宿,并征得家长同意的。
第三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审批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所在分院递交《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详细说明在校外住宿的原因、地点、紧急联络人联系方式,家长需亲笔签署意见。同时,申请校外住宿学生须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告知书》和《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行为规范承诺书》。一次申请最长时限不超过一学期。
因病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家长身份证复印件;③不适合集体住宿的证明材料(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疗证明)。
因自主实习确需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家长身份证复印件;③实习单位证明。
因其他原因确需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属于此类情形的,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向学生所在分院提出,所在分院应通过分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决定,再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2.申请校外住宿学生的辅导员应审查学生的校外住宿申请书、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各类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学生递交的《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申请校外住宿学生所在分院,对学生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党总支书记在学生递交的《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学校总务处在学生递交的《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5.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批,存档备案。
6.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申请(已申请成功的,立即停止其校外住宿行为)。期间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学生申请和审批手续在每年的3月和9月份进行,过期不予办理。因病外宿的学生可随时申请,但所在学期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外宿期满前十五天(寒暑假则相应提前至工作日期间办理),学生必须向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申请回校住宿,并按期返回学校。如需继续申请外宿,应再次提出外宿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后才能继续外宿。学生外宿地点若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一周内向所在分院书面报告,由分院上报至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学生和家长需提前了解外宿租住房屋的性质和状况,远离危楼、远离危险,不得租住无土地证、房产证,擅自加层夹层、分割房间,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承重结构,存在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房屋。如若因此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一切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过程中发生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在校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学校一旦发现,将视情节对其依规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定期(每个月)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并与所在学院、班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在此期间,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校内正常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服从学校安排。
第九条 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学生家长应承担外宿学生的校外监管责任。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个人纠纷等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因集体实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所在分院应提前与实习单位明确学生实习期间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分院应加强对外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定期与外宿学生进行谈话,掌握其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