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4-05-15浏览:1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纪校规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分院给予通报批评,并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还应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资格与奖学金评选资格,同时取消其处分前已获评,但尚未最终公布的各类评优评奖结果;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根据违纪情节应由司法部门处理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后果较轻,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学校认定其他可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二)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或敲诈勒索的;

(三)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在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多项违纪或屡次违纪的;

(六)有包庇行为,订立攻守同盟的;

(七)有严重后果的;

(八)学校认为其他可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基础上,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规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带进校园的;

(二)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

(三)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占公私财产的,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窃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敲诈、勒索等手段侵占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占、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金额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拒不退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且拒不退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等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或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成绩以“0”分记,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两人以上利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群体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行为以考试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课时者(以教务处认定为准),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1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以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六节  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执行公寓管理办法,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破坏公寓环境卫生,在宿舍区域出现乱涂乱画乱刻或损害公共设施等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饭煲、电磁炉、电火锅、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电冰箱、微波炉、烘干机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自调换、占用、出租床位或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情形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楼宇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电动自行车等充电型非机动车在校内违规充电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将电动自行车等充电型非机动车放于室内充电或将以上车辆电瓶放于室内充电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或者私接电源、私拉电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将学生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私刻、私盖学校和相关部门公章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校社团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子邮件或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在学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节  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刷单、裸聊、网络赌博、网络招嫖、参与或协助开展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观看暴恐声像制品,持有、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声像制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于赌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有吸毒、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调查、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纪事件调查: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由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但未达到司法部门处罚标准的或在校内违纪违规,根据违法和违纪违规事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分院进行调查;

(三)学生及所在分院应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讨的基础上,形成学生违纪事实材料。

(四)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参与进行,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调查人员的申辩、陈述。调查材料必须是原件,每页均需具有被调查人员的签名。调查取证时间一般在十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一个月;

(五)调查材料必须规范、齐全,证据须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处分权限与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下文。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最后由学生工作处下文。

(三)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分院应当提交《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分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等材料。

(四)学生考试违纪性质由学校考试委员会研究认定,学校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五)学生学术不端的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置等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分院的学生,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处理;根据违纪事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七)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所在分院告知学生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八)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其内容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九)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处分善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处分学生登记表》,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或具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经分院批准报学工处复核后可予以解除。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或具有突出先进事迹,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分院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学校学工处复核后报党政联席会批准,可予以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该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由保卫部门按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不予退还当学年学费,若欠缴学费,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缴清所欠学费,不予发放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六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分院要及时关注学生心理,要安排专人与受处分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应定期、主动向组织汇报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分院和相关部门要对受处分学生进行持续的跟踪和教育管理,培养学生的自觉责任感和自律能力;同时要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学生遵守校纪校规,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