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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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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馆管理,指导读者正确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和便利设施,规范工作人员在处理读者违章事宜中的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窃书行为一经查实,责成当事人应作深刻的书面检查,并经其所在院系年级主任签字;处以图书原价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和处理者,将会商保卫部门和教育班共同处理。

    第三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或未经工作人员同意,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以图书馆监测设备报警为准),均视为严重违章。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第一次违章,由图书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作违章记录一次,并处以罚款10元。

    2)第二次违章及以上多次违章者,本馆一律视为窃书,将按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5-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赔偿。

    第五条 对割页、 换页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须赔偿原书;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一个月)无法赔偿原书,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的2-5倍赔罚。 污损图书条码并导致图书不能正常使用者,每张条码赔偿2元。撕、换图书条码、磁针和毁坏随书光盘者,每本赔罚10—20元。偷窃、拆卸、调换音像设备者,则按设备损失价值的5-10倍赔偿

    第六条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用费逾期用费交纳标准是图书每册每日0.10元。

    第七条 以复印或其他用途名义借出图书、期刊逾期不还者,则按每册、每日2元交纳逾期占用费。

    第八条 发现图书可能遗失时,读者应积极寻找。图书遗失无处查找时,读者可以自购同一品种、同一版次的图书(或经借书处负责人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并须按每册5元的标准支付加工费。 
          遗失图书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同种、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国内出版的图书,按实际价值的3-5倍赔偿,另加5元加工费。    
          2)进口原版外文图书,按实际价值的3-10倍赔偿,另加7元加工费。  
          3)遗失成套多卷本中的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当事人不得索取其它卷册。    
          4)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第九条 丢失期刊赔偿标准:赔同样刊全年现价。丢失报纸赔偿标准:报纸(单张):按同种月现价赔偿;报纸(月合订本):按同种全年现价赔偿。

    第十条 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的,所赔款项可全额退还本人。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同时交纳手续费2元;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第十一条 对滥用本馆电子资源者,一经查实,图书馆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并如下处理:

    1通知违规者所在单位领导,并在图书馆公告栏等处通报批评

    2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因违规使电子资源而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二条 在馆内和各借阅室内抽烟者罚款10元;随地吐痰者罚款5元并责成其清除污物;吃零食、乱扔杂物者罚款2元。

    第十三条 违反检索查询机使用规则造成查询机不能工作者、强占阅览座位不听劝告者、随意弄乱书架乱扔图书者,将被口头警告并记录其违章一次。必要时,将会同教育班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 读者违反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未接受处理前,暂停借阅直至其接受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由读者服务部门会同图书馆给予处理,或报学院相关部门会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