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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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22发布单位:教务处作者:发布人:芮忠宁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测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组织进行的教学计划内各类课程考试。其它教学计划外各类专项考试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认定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与处分,协调各种与考试有关事宜,召开考试工作委员会会议,汇总、通报考试情况。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及学生工作副校长、教务处和学工处相关负责人组成,秘书单位为教务处。

    第四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分院(部)和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落实。期末考试、单独组班重新学习考试等由教务处组织安排;期中考试、期末前实施的课程考试等由开课分院组织安排。

    第三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严格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实施,如有变更,则按教学计划调整流程进行申请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考试命题工作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负责组织,两人及以上教师任同一门课程的,组成命题组,联合命题;命题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命题计划表,同时出AB两套试卷,笔试题量按120分钟、卷面总分100分确定,特殊要求须上报开课分院综合秘书处,经开课分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能体现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教学班为单位如不及格率超过20%,开课分院须进行评议;出卷教师在课程结课前一周将纸质版命题计划表,AB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上交开课分院综合秘书处,试题内容同往年试卷雷同率不得超过30%AB卷雷同率不得超过30%。所出试卷必须标准、规范,须使用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统一的试卷模板。

    第六条 考试命题工作应遵循《课程考核实施细则》,卷面应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科学紧凑;所附图表应规范。

    第七条 试卷交印流程:各开课分院根据考试安排,提前将需印刷的试卷密封交至教务处,教务处统一送交印刷厂制版印刷,印刷好的试卷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清点领取。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八条 考场、时间安排由分院和教务处共同完成,由教务处发布考试安排。分院及辅导员须及时通知相关班级。学生可在教务处网站查询全校近期考试安排,在教务系统查询个人近期考试安排。

    第九条 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严格按照《监考守则》进行考场管理,维护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

    第十条 教务处组织安排巡考工作。巡考人员须严格履行职责,监控考场秩序,及时检查、记录和指正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严肃考风考纪。

    第十一条 考场要按照隔座并前后对齐的方式安排考试座位。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按监考老师规定的位置就座并按要求签到;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卡(校园卡)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两证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

    第十三条 考生应衣着整齐、得体。

    第十四条 考生应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第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只能携带必须的文具及任课教师指定的物品,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如已带入考场须按监考人员要求集中放在指定地点;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场内不得互借携带品。开卷考试,按照任课教师要求,自带所需书籍、资料,不得在考场内互相借用、传看。

    第十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因特殊原因,考生须暂离考场的,应举手征得监考人员的同意,暂离考场时应有监考人员陪同。

    第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遇到试题字迹模糊,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有关的问题。

    第十八条 考生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应立即停止答卷。如有拖延不交者,按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应将答完的试卷卷面朝下放置。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或喧哗。按时交卷的考生,待监考人员清点答卷份数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考生应遵循考试要求和考场规则进行考试。如有违反者按本办法第六章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向考生公布《考场规则》和《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六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考试工作委员会适时召开工作会议,根据相关情节和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考试工作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组织召集会议,提前收集、汇总考试违纪证据和相关情况说明提交至会议。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应当协助调查违纪情况和动机;在处理过程中及处理结果公布后,做好学生思想及心理疏导工作,并采取适当方式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尊重监考人员、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情节严重者;

    2.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中,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作弊:

    1.携带或抄袭与考试相关书籍、笔记、作业、小抄等资料以及抄袭他人答卷;

    2.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

    3.看他人答卷或同他人讲话,乘机核对答案、改答案或讨论考题;

    4.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5.与他人交换试卷;

    6.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偷看、传递资料;

    7.考试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快译通、掌上电脑等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8.有其它非法获取试卷内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作弊学生,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行为一经认定,按照《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对考生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考试组织单位,期末考试、单独组班重新学习考试等的监考由教务处安排;期中考试、期末前实施的课程考试等的监考由开课分院安排。教务处及分院按人员比例和平均原则合理安排监考人员,分院承担的、同一考试时间段所需监考人员人数大于分院教职工数时,剩余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安排其他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有承担监考工作的义务,须严格按照监考表和监考守则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考试秩序。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应为学校教职工。为促进学风考风建设,适时适当引进品学兼优学生加入监考工作。监考人员须提前查看监考安排信息。监考表可在行政楼公告栏、信息化办公平台等多渠道查看。各单位(部门)须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任务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包括监考人员甲和监考人员乙。监考人员甲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因故无法担任的,应上报分院综合秘书处,经分院院长批准并向教务处报备后方可更换人员。监考人员因故无法参加监考工作的,须最迟在开考前一天落实其他替换人员并填写《调整监考申请表》报指定考务办公室备案。考试当日监考人员因突发情况无法参加监考工作的,须立即联系指定考务办公室,由考务人员负责协调安排其他教职工监考。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甲须提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及其他相关材料。监考人员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到考场并清理教室完毕后,分工负责:编排考生座位并在黑板上写明座位及考试须知;宣读《考场规则》;核对考生有效证件;督促学生上交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并集中放置。开考前五分钟,一名监考人员依次发放答卷纸、草稿纸和考试试卷,另一名监考人员监控全场。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须认真巡视所在考场,严格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务,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中止该考生的考试,没收试卷、有效证件、相关证据并在《监考日报表》上写出考生违纪的具体情节,在考试结束后将上述材料一并交至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负责核对《签到表》、收齐试卷、答卷、草稿纸,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认真填写《监考日报表》连同《签到表》、收齐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一并交至指定考务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考试进行期间,巡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考场进行巡视。巡考人员须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巡考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达所巡考的考场,检查监考人员的到位情况,督促和协助监考人员严格考场纪律,及时向教务处通报有关情况;巡视考试结束后填写《巡考日报表》,记录各考场考试秩序、监考人员履职和考生纪律情况,并按要求提交。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的按《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认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19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