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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8发布单位:党政办公室作者:发布人:辛百哲审核人: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规章制度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实现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的目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规章制度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上加“暂行”、“试行”,但不得使用“条例”、“法规”、“方案”和“说明”等不属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制度,均适用本办法。学校下设各单位(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可参考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条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且依据现行有效,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颁布。规章制度应当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党政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讲求实际、注重实效,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应具有合理性和引导性,适应学校目前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学校各类管理行为,要能明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推动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管理上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应当精简、统一。涉及不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要避免相互矛盾。原有规章制度将被起草的新的规章制度所代替,必须在新的规章制度中写明原有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体例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 规章制度建设要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围绕建设一所高水平民办应用技术大学的发展目标,学校应着眼于建立健全学校制度框架体系,优化业务工作流程,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形成适宜学校发展需要的制度环境。同时,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应与阶段建设任务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分阶段重点解决阶段任务建设面临的制度性瓶颈。

    第六条 规章制度建设要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协调相结合。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任务的精神要求,学校规章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重视构建内部机构设置、资源管理、运行规范和评价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重视建立学校与社会、政府、行业等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学校内外部协调发展,提升办学水平、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 规章制度建设要坚持文本建设与行动导向相结合。围绕深化教育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精神要求,学校规章制度建设不仅重在形成完备的规章制度文本体系,形成学校良好的制度环境,还要探索构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体制机制,以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办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提升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层次、类别与类型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层次。学校规章制度分为章程(规程)、规定(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暂行办法)等三个层次。章程(规程)主要是指约束学校层面的重大工作和治理机构的职能、组织、运行和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定(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主要是指围绕学校某一方面重点工作或者单位(部门)的管理模式、组织运行和质量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暂行办法)主要是对具体工作的业务范围、工作流程、技术要求、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或者补充说明等。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类别。基于学校现状,并考虑长远发展目标,将学校规章制度划分为十二大类,分别为机构和行政管理类、党群团建设与思政工作类、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类、科研管理服务类、干部与人力资源管理类、学生管理服务类、财务管理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类、图书档案与信息化建设类、对外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类、后勤管理服务和基建管理类、安全保障类等十二种类型。学校相关章程归入机构和行政管理类类别;双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学代会等规章制度归入党群团建设与思政工作类。

    第十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类型。学校通过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新立、修改、废止和解释,使各项规章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解决现行制度缺失和体制机制障碍等突出问题,促进学校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新立:主要是指对缺乏明确流程和有效规则的工作范畴和工作流程进行规章制度的起草、发布和实施。

    修改:主要是指对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不适应学校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具体条文的修订,增强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废止:主要是指对不适应或者违背学校当前和长远发展定位和要求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废除。

    解释:主要是指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需要明确适用依据时,采取书面形式予以补充或细化。

    第四章  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规定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需要界定相关部门具体责任。

    起草部门:应清晰界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包括收集规章制度调研和执行情况、明确业务覆盖范围、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关系、明确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多个单位(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明确牵头起草单位(部门)和配合起草单位(部门),由牵头单位(部门)协调配合研讨会商,共同完成文本的起草工作。

    执行部门:应遵循规章制度设定的执行行为边界、权利与义务,需要向制度起草部门反馈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监管部门:应依据规章制度设定的监管范围和责任实施监管行为。对涉及全局性或者较多交叉职责的规章制度,由审批机构指定牵头执行部门和监管部门实施执行责任和监管责任。

    审批机构:应依据规章制度的层次和类型确定审批机构,一般情况下,规章制度发布按调节范畴由学校校务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凡是涉及战略的全局性规章制度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决策通过,凡是涉及师生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应由双代会或者学代会审议通过。规章制度按调节范畴分别由校长或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制定要名称规范。规章制度名称应冠以完整的“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字样,以具体机构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具体事务作为规章制度名称主体,结尾以章程(规程)、规定(暂行、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暂行办法)等字样结束。名称以简洁明了、不产生歧义为第一原则。

    第十三条 正式发布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学校对规章制度建设涉及的发布权和解释权全部予以保留。对于操作性规章制度,学校可以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解释。任何学校的个人和没有被授权的单位(部门)不得随意发布和解释规章制度。

    第五章  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调研、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具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等,确认需要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的审核。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核规章制度草案时,须将必要的调研报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及其说明、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报送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审核;多个单位(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共同起草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后由牵头起草单位(部门)报送审核。

    第十七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核部门。审核部门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党政办公室应当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党政办公室应当召开由相关单位(部门)、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群众团体(双代会、学代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的审定与签发。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党委委员报请校务会或党委会审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时,起草单位和党政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列席会议以备说明、解释有关条款。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校务会或党委会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规章制度草案经相应程序审议通过后,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经校长或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的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签发后要通过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实施。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要对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文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需收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相关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发现程序不合规时,应立即终止制定程序,回溯程序中不合规环节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违规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办法2017年第七次校务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下设各单位(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可参考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单位(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具体制定与管理方案。按照学校公文代字相关要求和公文印发程序,起草的文本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审批签发。印发的正式文件报党政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每隔两年(一般情况)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后,要适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专项清理。对执行满五年,标注“暂行”、“试行”满两年的规章制度,党政办公室应提请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进行清理。对学校领导认定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章制度,要及时审查清理。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应经党政办公室报校务会或党委会审定,及时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