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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8发布单位:党政办公室作者:发布人:辛百哲审核人: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教职工出差时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苏财行〔2014〕16号和宁财行〔2014〕286号及苏财行[2017]52号文件精神,按照勤俭、必需、严紧、易行的原则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所有教职员工的日常出差,招生咨询的专项出差不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教职工临时到南京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含出国出境)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需在规定等级内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等级如下表:

      

     

     

      

     

     

     

    第七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火车的,从晚8时至次晨7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除党政校级领导及相当级别以上人员外,其他人员凡在学院预算下达经费中开支,出差至有夕发朝至火车通达地区的,原则上应坐火车。因任务紧急、情况特殊或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应事先经分管校领导书面审批同意,方可乘坐飞机。否则,飞机票与对应席位火车票之间的差额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飞机规定的,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大巴、城市轨道交通机场专线)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包车或自驾车出行。特殊情况需要包车或自驾车出行的,须事先申报并填写自驾车出差申请表,自驾出行的城际间交通费在1元/公里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具体住宿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住宿标准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

    650

    500

    2

    天津

    480

    380

    3

    河北

    450

    350

    4

    山西

    480

    350

    5

    内蒙古

    460

    350

    6

    辽宁

    480

    350

    7

    吉林

    450

    350

    8

    黑龙江

    450

    350

    9

    上海

    600

    500

    10

    江苏

    490

    380

    11

    浙江

    500

    400

    12

    安徽

    460

    350

    13

    福建

    500

    400

    14

    江西

    470

    350

    15

    山东

    490

    380

    16

    河南

    480

    380

    17

    湖北

    480

    350

    18

    湖南

    450

    350

    19

    广东

    550

    450

    20

    广西

    470

    350

    21

    海南

    600

    400

    22

    重庆

    480

    370

    23

    四川

    470

    370

    24

    贵州

    470

    370

    25

    云南

    480

    380

    26

    西藏

    500

    350

    27

    陕西

    460

    350

    28

    甘肃

    470

    350

    29

    青海

    500

    350

    30

    宁夏

    470

    350

    31

    新疆

    480

    350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党政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住宿费在以上标准内按实报销;其余人员出差原则上两人同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的除外。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住宿的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住宿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特殊情况因公需要延期出差期间的,应事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凭据报销有关费用。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

    第二十二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据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分管校领导核实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但确实符合伙食补助费领取条件的,书面说明具体情况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否则,不得报销住勤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

    第二十四条 出差期间,餐饮发票一律不予报销,确因工作关系需要招待客人,须事先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并按招待费的报销要求和流程办理审批。同时,扣减对应日期的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通讯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无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的,其具体天数的认定与第二十二条相同。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准乘坐出租车,若因购置高档精密仪器、易碎物品或大宗材料且必须随身携带的,或在往返途中因特殊或紧急需要乘坐出租车的,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报销,当日的公杂费减半核发。自驾车辆出差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费票据如实申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核发。出差人员由本单位车辆接送站的,接送站当天的公杂费减半核发。

    第三十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公杂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给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核报公杂费。

    第六章与会、培训、学习、进修的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离开南京市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需凭会议通知报销相关差旅费。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按前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会议通知没有明确安排食宿,而实际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食宿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凭据报销住宿费,同时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会议期间的公杂费;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报销,只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离开南京市到其他单位进修,城市间交通费(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和住宿费在出差标准内凭据报销,可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离开南京市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公杂费,按上述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对方单位没有补贴的,可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贴费,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借调到外地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借调期间,对方单位没有补贴的,按正常出差标准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原则上每月限报一次往返差旅费。     

    第七章探亲

    第三十五条 报销探亲费用的人员范围:学院在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不含采用人事代理的人员),见习(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探亲费用报销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未婚职工(探父母)、与配偶两地分居(不在同一市探配偶)职工可以每学年报销一次探亲费;已婚职工(探父母)每满4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费。

    第三十七条 探亲费只限直线往返探亲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含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按照规定享受探亲假时,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自理。

    第三十九条 出国或赴港澳台探亲的境外部分自理,境内部分按上述规定报销,境内部分为南京至实际出入境口岸。

    第八章报销管理

    第四十条 出差前,需要预借差旅费的,按合理预计的差旅费预借。预借款的审批流程和费用报销审批流程相同。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凭相关票据完成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的,至下次工资日仍未报销的,将从工资中直接扣除所借金额,直至扣完。

    第四十二条 一次差旅期间的所有费用不得分次报销。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经出差人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和会计审核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超出分管校领导审批权限的,进一步报校长审批,最后经财务长总体复核后办理报支和借款核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审核和审批人员应严格把关,确保报销内容真实、票据合规、金额准确,并经事先授权和在预算额度内。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产生的合理的订票手续费可凭据报销;因出差安排变化产生的改签、退票费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因公退票理由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凭据报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因公需要出国出境的,按《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紫金办〔2015〕41号执行)。涉及费用支付标准的部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2日发布的《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