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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8发布单位:党政办公室作者:发布人:辛百哲审核人: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职工考勤及有关待遇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校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努力履行其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工作考勤请假制度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慰唁假、工伤假等。

    第四条学校请假制度采取逐级审批,请假1天以内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一级审批),1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批准(二级审批),5天以上由学校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三级审批)。

     

    第二章考勤

     教职工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我校上、下班时间分别为每个工作日的8:20和16:40。各单位(部门)有特殊工作时间的,需报学校人事管理科备案。

     考勤人员使用“钉钉”软件签到打卡,考勤内容为:迟到、早退、旷工、各类请假、调休等。学校管理岗、教学科研岗(实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职工、新聘教师工作第一年(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除外)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

     教职工按照考勤统计,迟到或早退在上、下班时间30分钟之内,每次扣5元奖励性绩效工资;严重迟到或早退(大于上、下班时间30分钟),每次扣发1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因班车延误等非本人原因造成迟到或早退的除外。单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忘记打卡可申请补卡,但每月不得超过4次。月度统计确认的未打卡情况,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参加学校重大会议、活动,会议、活动结束当天组织单位(部门)应将出勤情况报人事科,人事科统一记录在案,定期公示;设置会议(活动)出勤专项奖金,根据迟到、早退、旷会等情形,确定发放金额,与年终奖一同发放。对无故旷会的人员,在扣发专项奖金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人事管理科于每月10日前汇总前一个月各单位(部门)考勤情况并公示,考勤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事假

     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办理私人事务。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若需延长假期的,需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工作需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的,需提前申请外出或出差并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执行坐班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非公派进修的需履行因私事假手续。

    第十二条教职工因私事假每月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从第3个工作日起每个工作日扣发5%的月岗位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按50%发放月岗位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当月岗位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当月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当月工资按薪级和基础性绩效的70%发放,岗位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执行月薪制的教职工,因私事假每月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从第3个工作日起每个工作日扣发3%的月工资;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按70%发放当月工资;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按40%发放当月工资; 当月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 按30%发放当月工资。

     

    第四章病假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病请假,2天以上(含2天)需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证明材料拍照后使用“钉钉”软件上传。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病请假,从第6个工作日起,每个工作日扣发5%的月岗位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当月岗位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病假超过1个月及以上的工资按薪级和基础性绩效的70%发放,岗位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执行月薪制的教职工,每月病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从第6个工作日起每个工作日扣发3%的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按40%发放当月工资;病假超过1个月及以上的,按30%发放当月工资。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五章婚假

    第十五条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休婚假。证明材料拍照后使用“钉钉”软件上传。

    第十六条教职工结婚可休3天法定婚假。符合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的,可享受婚假15天。晚婚的有关政策是国家针对初婚的夫妻。

    第十七条婚假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使用,鼓励教职工利用寒、暑假休婚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工资正常

     

    第六章产假、护理假

    第十九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书提出申请,拍照后使用“钉钉”软件上传。经批准后,可休

    第二十条 产假期限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二十一条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二十二 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三条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学校的寒暑假计入规定的假期。

     

    第七章慰唁假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路途假另算)。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在慰唁假期间,工资正常放。

     

    第八章工伤假

         二十六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治疗时间为工伤假,否则按病假处理。

    二十七 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在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放。

     

    第九章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于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二)请假期满,未提前申请续假及申请未获批准且未到岗的;

    (三)请假理由经查明不属实的;

    (四)无故缺席重大会议、活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三十条旷工认定

    (一)工作日未打卡考勤,可认定为旷工,上班或下班未打卡按旷工半天记,一天内上下班均为打卡按旷工1天记。

    (二)人事科抽查出勤情况,发现工作人员擅自离岗且无法证明处于工作状态的,可认定为旷工,一次按半天记。

    第三十一条旷工处理

    (一)各单位(部门)应对旷工者给予批评教育。因旷工影响正常工作且造成不良影响者,由人事管理科调查核实后,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校务会

    (二)每月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每月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每月旷工超过1天不足2天者,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每月旷工达到2天、不足3天者,当月岗位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每月旷工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及各类补贴;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年度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章其他待遇规定

    第三十二条加班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计发,标准暂定为8元/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联系(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特殊岗位加班后可申请调休,调休需履行请假手续;调休期间工资和各类补贴正常发放;当月调休时长不得超过当月加班时长,调休时长小于1天以小时计算,调休1天按8小时计。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受警告处分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记过处分扣发月岗位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记大过处分扣发月全部工资和补贴。

    第三十四条在岗职工拒绝接受教学、管理工作任务的,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经认定后停发当月岗位和奖励性绩效。

    第三十五条缓聘、拒聘的教职工,未聘期间停发工资及各类补贴。

    第三十六条年度累计不在岗20天及以上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职工考勤及有关待遇暂行规定(修订)》(紫金〔2017〕1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